(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梁本军诉程建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本军,程建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57号原告梁本军,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程建廷,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梁本军因与被告程建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程建廷所有的鲁Q2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程建廷所有的鲁Q2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