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隆泉与刘仁华、翁忠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刘隆泉,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邓世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仁华,男,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颜建河,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翁忠珊,男,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隆泉与被告刘仁华、翁忠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隆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5元,由原告刘隆泉负担。审判员 陈 燕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