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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令莉与代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令莉,代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刘令莉,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二河乡平房店村。被告代云山,男,42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常堡乡中华村。原告刘令莉诉被告代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令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少东人民陪审员  杨利朋人民陪审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