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令莉与代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令莉,代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刘令莉,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二河乡平房店村。被告代云山,男,42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常堡乡中华村。原告刘令莉诉被告代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令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少东人民陪审员 杨利朋人民陪审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