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赵某、聊城市华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某丙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25-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赵某。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被告某丙公司。关于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赵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赵某驾驶的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赵某驾驶的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