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龙岩市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龙岩市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彦,苏海红,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负责人曾晓阳,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家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顺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龙岩市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法定代表人苏彦,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彦,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被执行人苏海红,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廖昌首,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彦、苏海红、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岩执字第40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发 富审判员 廖 伟 华审判员 连 征 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