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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沙理太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理太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67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理太郎,无职业。2011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理太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理太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沙理太郎在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23号香格里都游戏机室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包装红色圆形片剂状毒品1支贩卖给张某,后张其以找朋友要钱为由,将被告人沙理太郎带至停车场时,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沙理太郎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1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沙理太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沙理太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理太郎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理太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沙理太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沙理太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理太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怡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