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岩、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榆市路三角坪影剧院对面马路处,乘行人曾某不备之机,从曾身后徒手将曾价值4960元带吊坠的黄金项链一条抢走,销赃后得赃款3800余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方位图、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张某在一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张风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 丹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