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志芳与付浩、肖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志芳,付浩,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3号原告:胡志芳,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李国方,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浩,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肖燕,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芳与被告付浩、肖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付浩、肖燕银行存款230万元或价值230万元的其他财产,李德华自愿以其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0栋1-3层1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志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付浩、肖燕银行存款230万元或价值23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产权人为李德华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0栋1-3层1号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起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