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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宕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不识字,甘肃省宕昌县,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因外出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1992年1月认识,后同居生有一男一女,在2007年7月19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我在岷江总场工作,后来下岗生活困难。被告在2008年8月出走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因为我要抚养孩子,只能在家打零工挣钱养家,她却一去不归,出走已经七年有余,情况属实。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被告李某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认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2年4月24日生育一子马某甲,1994年3月2日生育一女马某乙,在2007年7月19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原告在岷江总场工作,后来下岗。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在2008年8月外出务工,七年多没有回来。至今原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双方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及原、被告女儿马某乙的证言记录在卷,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但因被告长期在外,至今下落不明,给原告及孩子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西平审 判 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静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