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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汝霞与亚森u阿布力提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霞,亚森·阿布力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李汝霞。被告亚森·阿布力提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霞诉被告亚森·阿布力提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汝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汝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6.5元,减半收取为258.25元,由原告李汝霞负担。审判员 康   秀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阿斯耶姆·米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