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汝霞与亚森u阿布力提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霞,亚森·阿布力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李汝霞。被告亚森·阿布力提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霞诉被告亚森·阿布力提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汝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汝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6.5元,减半收取为258.25元,由原告李汝霞负担。审判员 康 秀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阿斯耶姆·米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