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胜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符志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强,符志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260-1号原告徐胜强,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告符志康,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负责人朱杰勇。本案受理原告徐胜强诉被告符志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符志康驾驶的肇事湘H×××××号车辆的实际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公司,其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广东省云浮市广昆高速公路路段,该区域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肇事车辆的实际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公司,该公司及被告符志康的住所地也均不在本院的辖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挺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