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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庆阳县利恒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清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县利恒工程有限公司,王清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庆阳县利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龙,男,汉族,公司负责人。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庆城县北关。委托代理人刘宏彬,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南街民政局家属院。被告王清荣,男,汉族,华池县五蛟乡刘阳洼村刘阳洼组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县利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清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县利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庆阳县利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郭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折钦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