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带娣与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带娣,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李带娣,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0925。委托代理人徐稳、卢惠嫦,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水。原告李带娣诉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带娣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惠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此之前约四年,原告一直与被告方有生意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猪肉,生意往来过程被告每年都有部分货款结算给原告。2015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结算,被告总共欠原告货款58000元,被告承诺几天就付清给原告。但现在原告已无法联系到被告,也进入不了被告的厂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付清欠款人民币58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三、欠条复印件。被告未到庭,无答辩,也无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内容为“兹有我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欠李带娣猪肉货款人民币58000元。”此欠条盖有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将欠款支付给原告,并且在后来去向不明。原告追讨无着,遂于2015年2月9日诉至本院。案经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欠款58000元,提供了被告写下的欠条为证,应予认定。被告欠款后,未及时支付给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58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以缺席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58000元给原告李带娣。受理费125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由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家标审判员 杨伟国审判员 冯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思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