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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济南家家味精有限公司与邱昭旭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家家味精有限公司,邱昭旭,苑保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家家味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邱昭旭,男,生于1964年09月09日,汉族,居民,住济宁市高新区。被申请执行人苑保运,男,生于1958年12月05日,汉族,居民,住济宁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家家味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邱昭旭、苑保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家家味精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邱昭旭、苑保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济南家家味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南家家味精有限公司可在被执行人邱昭旭、苑保运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