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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6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高奎山与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奎山,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99-2号申请执行人:高奎山。被执行人: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鱼龙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永和,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房产已经查封。申请执行人高奎山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桓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奎山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审判员 鲍 贻 荣审判员 张 拥 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巩 曰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