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志国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国,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滁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郑志国,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谢鹏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东路人民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余成林,市长。负责人:王政,副市长。委托代理人:杨光艳,明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德莉,明光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认证组组长。第三人:明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人防大楼。负责人:于文龙,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申正勇,该办事处副主任。原告郑志国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明光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志国诉称:本案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明光市人民政府和明光市国土行政部门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而明光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在没有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请求确认郑志国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辩称:其与郑志国没有签订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郑志国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主体。第三人明光街道办事处辩称:同意明光市人民政府答辩意见。本院认为:郑志国起诉其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那么本案应对郑志国所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进行审理,但郑志国所举证据并无其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辩称其与郑志国未签订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郑志国认可该辩称意见。本案没有郑志国所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不存在被诉行政行为,郑志国不具备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志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金虎代理审判员 苏春琴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