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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德梅与谬湘萍、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梅,谬湘萍,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1278号原告冯德梅。委托代理人曹国龙,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谬湘萍,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虞伟,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梅与被告谬湘萍、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德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德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德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