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载回与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石排利丰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载回,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石排利丰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黄载回。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四楼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347240。法定代表人胡近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石排利丰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中利丰广场第三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458260。负责人梁润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亮,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载回诉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石排利丰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黄载回送达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按原告黄载回在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地址向其邮寄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上午9:30)等资料,但该邮件以“原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本人”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被退回。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黄载回提供的地址将传票材料邮寄给原告黄载回,根据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记载的内容,该邮件被退回之日应视为本院向原告黄载回送达之日。原告黄载回没有按本院送达的传票记载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陈述不到庭的正当理由,应视为原告黄载回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载回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黄载回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沿桦卢月珍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