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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周昀、刘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周昀,刘鑫,润茂通宝(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72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谭万刚,行长。委托代理人许跃军,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昀。被告刘鑫。被告润茂通宝(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黄浦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1-802号。法定代表人周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周昀、刘鑫、润茂通宝(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0元,减半收取1266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