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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思合与韩旭、邓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任思合,私营企业业主。被告:韩旭,个体户。被告:邓晓辉,个体户。本院受理原告任思合与被告韩旭、邓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思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旭、邓晓辉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思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思合撤回对被告韩旭、邓晓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920元,��原告任思合负担。审 判 长  孙启磊人民陪审员  任泽昌人民陪审员  马清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