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华、王佳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华,王佳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82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2001年6月4日,汉族,宝鸡市列电中学学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跃进路铁路小区。法定代理人韩雪艳,女,生于1973年9月9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振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男,生于1937年6月11日,汉族,宝鸡市电线厂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被告王佳伟,男,生于1984年5月15日,汉族,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东风路二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华、王佳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华、王佳伟分别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4万元和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华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4万元。二、冻结被告王佳伟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7万元。三、冻结原告王某某提供担保的韩雪艳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韦 炜人民陪审员 肖秋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