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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1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某,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巧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