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周茂征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187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朱利,该局职工。被执行人:周茂征,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周茂征行政处罚一案,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淮工商开处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周茂征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等,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工商开处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