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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子掌、张正云诉被告杨介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027号原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张某某丈夫。被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迎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张某某诉称:两原告系夫妻,一生共生育三男一女,被告系两原告二儿子。两原告一生辛辛苦苦养育大了孩子,建造了六间房屋,三间给二儿子居住,三间给三儿子居住(三儿子现已去世)。两原告夫妻自己盖了两小间房屋居住,现已拆迁,因年龄过大,在外租不到房屋,而两原告的三儿子已去世,大儿子给招到外地,实在无法,两原告让被告将两原告建的三间房屋让出一间居住,但被告不但不愿让出两原告建的房屋,反而吵闹不休,恶语伤人,甚至表示要与两原告断绝父子、母子关系,不认两原告这对年迈的老父母,将原告张某某气病倒在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两原告位于巢湖市亚父街道团结行政村洪墩村的三间住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两原告所提归还原巢湖市亚父街道团结行政村洪墩村的三间瓦屋住房,事实不可能,该三间瓦屋共60平方米,在2003年已经被拆迁,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补贴了1200元。我现在无房让父母居住,我在同村给父母找了间房子,可父母不愿意住,我实在是无能为力;父母赡养应由我、大哥、妹妹三人均摊。两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出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杨某某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同时举出以下证据:巢湖市亚父街道团结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杨某某户原三间平房于2003年圩堤加固时被拆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证,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一生共生育三男一女,被告系两原告的二儿子。两原告建造了六间房屋,其中三间给被告居住,两原告盖了两小间房屋居住,现已拆迁。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位于巢湖市亚父街道团结行政村洪墩村的三间住房。另查明,2003年因圩堤加固,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三间房屋已被拆迁。本院认为,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返还原物,而原物已经不存在,本院依法告知两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两原告坚持不愿意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娅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使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