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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执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与张��贵、向家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张维贵,向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00061-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李荣斌,局长。被执行人:张维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向家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维贵、向家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责令限期治理已破坏的基本农田xx��,恢复原终止种植条件;2、处以每平方米xx元标准的罚款,和解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贰拾元整(xxx.00)的行政处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此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曼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