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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文涛申请执行官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韬,官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852-1号申请人文韬。被执行人官纤云。本院受理申请人文韬与被执行人官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阆民诉前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官纤云(曾用名官先荣、官先学)所有的位于阆中市醋大街118.15平方米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官纤云与申请人文韬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文韬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阆民诉前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官纤云(曾用名官先荣、官先学)所有的位于阆中市醋大街118.15平方米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