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陆纪孝与林辉欠柴油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纪孝,林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07号原告:陆纪孝委托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纪孝诉被告林辉欠柴油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纪孝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纪孝撤回对被告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陆纪孝负担。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