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那某甲诉门某甲离婚纠纷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甲,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那某甲,女,四川省简阳市人,居民。被告门某甲,男,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某甲诉被告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那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那某甲负担。审判员 曾浪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