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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那某甲诉门某甲离婚纠纷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甲,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那某甲,女,四川省简阳市人,居民。被告门某甲,男,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某甲诉被告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那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那某甲负担。审判员  曾浪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