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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万成与李秀英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丙,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丁,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戊,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己,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刘秀莲、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相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