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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行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薛文炳与林泽弘、刘丽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文炳,林泽弘,刘丽珍,洪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行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薛文炳,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泽弘,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刘丽珍,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林泽弘的妻子。被执行人洪惠莲,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薛文炳与被执行人林泽弘、刘丽珍、洪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文炳依据已经发律效力的(2014)浦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洪惠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75元(2015年4月19日起的月利率及迟延利息另算),后林泽弘的父亲林学继自行替林泽弘还薛文炳欠款人民币10000元,洪惠莲自行还薛文炳欠款人民币6500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申请,终结(2014)浦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薛文炳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浦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