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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行非审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双峰县国土资源局与贺雪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县国土资源局,贺雪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非审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罗放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贺雪娥,农民。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雪娥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双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贺雪娥于2003年9月,在未取得用地批准书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本组水田建猪舍,双峰县国土局于2003年9月16日开具“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收取贺雪娥罚款300元,但未对贺雪娥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贺雪娥修建的猪舍一直违法占用土地至今。被执行人贺雪娥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猪舍的行为尽管发生在2003年,但其违法占地行为一直持续至今,被执行人贺雪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双峰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贺雪娥作出双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贺雪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7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猪舍。申请人的前述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贺雪娥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双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双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双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双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贺雪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长松审判员  肖民兵审判员  钟平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桂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