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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霍振卫与被告吴继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317号原告霍××,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县××镇××村××号。委托代理人赵岩,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与被告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自己名下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冀AH××××)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霍××名下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冀AH××××)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