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致彬与黄允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致彬,黄允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008号原告陈致彬,男,1944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允椿,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致彬诉被告黄允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致彬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允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致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致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巫卫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