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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现峰与毛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峰,毛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54号原告:李现峰,男,195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毛淑兰,女,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李现峰诉被告毛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毛淑兰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佩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