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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一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万涛与王恩琦、黄成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涛,王恩琦,黄成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一初字第687号原告李万涛。委托代理人王军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恩琦。被告黄成林。王恩琦、黄成林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流,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万涛诉被告王恩琦、黄成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涛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喜,被告王恩琦、黄成林的委托代理人刘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涛诉称,2000年,林东矿务局与原告协商,以原告名义购买广州雅阁轿车一辆,购买后登记车牌号为贵A5xx**。2004年5月10日,林东矿务局将上述车辆出售给被告王恩琦,双方签订了移交该车的明细,同时约定半月内必须过户,但被告王恩琦至今未来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现原告与被告王恩琦联系办理过户登记事宜,而被告王恩琦则称其已于2010年又将该车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黄成林,现原告与二被告联系办理过户事宜未果,由于该车现实际使用人为被告黄成林,其又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原告在贵阳市名下有车辆登记不能参与专段号牌的摇号而无法购置新车,同时该车不在原告的可控范围内,如该车造成安全事故,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风险负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车牌号为贵A5xx**的车辆号牌,并协助原告将贵A5xx**号的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被告黄成林名下;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恩琦、黄成林共同辩称,王恩琦于2004年实际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黄成林又于2010年实际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王恩琦与黄成林均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该车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但该车辆的号牌也应该一并过户到车辆使用人黄成林名下,由黄成林继续使用。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30日,林东矿务局购买一辆雅阁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HGCG5655Y20xxxxx),并登记在原告名下,车牌号为贵A5xx**。2004年5月10日,林东矿务局将上述轿车出卖给被告王恩琦并将与该轿车有关的凭证资料一并移交给王恩琦,同时双方书面约定“半月之内必须过户,否则出任何安全事故,由接交人自行负责”。王恩琦购买上述轿车后一直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而是于2010年又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被告黄成林,黄成林一直使用该轿车至今。因该轿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导致原告不能参与专段号牌的摇号,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如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车辆登记查询信息》、林东矿务出具的说明、林东矿务局与王恩琦车辆交接清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轿车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系林东矿务局于2000年出资购买并使用,同时林东矿务局与原告约定“该车归林东矿务局运销公司所有,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一切责任事故均与原告无关”,由此可以认定林东矿务局享有该轿车的实际所有权,并有权对该轿车进行处分。2004年5月10日,林东矿务局将该轿车出卖给王恩琦,原告作为登记所有权人对此事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王恩琦取得了该轿车的实际所有权。2010年,王恩琦又将该轿车出卖给黄成林,黄成林又取得了该轿车的实际所有权。现因黄成林为该轿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但该轿车登记所有权人仍然为原告,此情形不符合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应当将该轿车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实际所有权人黄成林名下,又因车辆识别代号为车辆的唯一识别标识,故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将车牌号为贵A5xx**的轿车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黄成林名下”实为“被告协助将车辆识别代号为LHGCG5655Y20xxxxx的轿车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黄成林名下”,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对于车辆号牌的使用,本院认为,车辆号牌的使用系车辆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万涛将车辆识别代号为LHGCG5655Y20xxxxx的雅阁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被告黄成林名下;二、驳回原告李万涛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黄成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甘 露第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