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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15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翔诉北京十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翔,北京十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宋小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15349号原告陈翔,男,1982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十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2号楼8层2座910室。法定代表人宋小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爱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小锋,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爱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翔与被告北京十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分建筑公司)、宋小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泽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香,人民陪审员何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翔的委托代理人穆楠,十分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宋小锋及二者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爱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陈翔诉称:2014年6月29日,陈翔与十分建筑公司签订《室内全案设计协议》,约定陈翔委托十分建筑公司就陈翔位于朝阳区御翠尚府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供装修设计服务,宋小锋为此次委托合同的设计师,全程进行装修设计服务。合同签订后,宋小锋未按约定由其本人履行委托合同,且陈翔得知,十分建筑公司早在2013年11月19日已经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因此陈翔多次要求十分建筑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设计费18万元,十分建筑公司至今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陈翔与十分建筑公司签订的《室内全案设计协议》,属于与人身关系极为密切的委托合同,应由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及陈翔认可的宋小锋本人履行,如宋小锋不履行该合同,就与陈翔签订合同时的初衷根本相违背。同时,十分建筑公司在签订《室内全案设计协议》时明知其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仍与陈翔签订合同,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十分建筑公司应退还陈翔全部设计费用。十分建筑公司作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宋小锋系其自然人股东,并且担当法定代表人,陈翔与十分建筑公司签订《室内全案设计协议》收取设计费用的银行账户系宋小锋个人银行账户,这明确说明十分建筑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与宋小锋个人财产严重混同,宋小锋应对十分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陈翔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陈翔与十分建筑公司签订的《室内全案设计协议》无效,十分建筑公司返还陈翔已支付的设计费18万元;2、宋小锋对十分建筑公司返还陈翔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十分建筑公司、宋小锋承担。十分建筑公司辩称:十分建筑公司系从陈翔处得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故意欺诈陈翔,且未损害陈翔利益,更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室内全案设计协议》有效;十分建筑公司已经如约完成了约定的设计任务,陈翔在施工过程中基本上使用了十分建筑公司的设计方案,装修后的实景照片与装修效果图基本一致,十分建筑公司对于陈翔在施工中非因设计出现的问题及不按施工图施工而出现的问题不能由十分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宋小锋辩称:宋小锋作为十分建筑公司的投资人、经理和主要设计师,自始至终主持、参与了涉案房屋的设计工作;宋小锋设立十分建筑公司的投资已经到位,没有对十分建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审理查明:十分建筑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投资人为宋小锋。2013年11月19日,十分建筑公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6月29日,陈翔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十分建筑公司签订《室内全案涉及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涉案房屋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制定;本协议由宋小锋设计,合计总额为18万元;签订设计协议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合计9万元,甲方确认效果图方案,乙方出施工图,甲方需向乙方再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合计9万元,乙方在收取甲方所交设计费后,为甲方开具加盖收费专用章的正式收据;设计周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共计20天;本协议中设计方案及服务包含内容的界定:(一)完整的室内全案设计方案:1、室内设计装修全套的专业施工图;2、相关区域的效果图;3、软装设计全套配饰图;4、设备设计配套专业图纸;(二)设计方案对应的各项预算:1、设计方案实施的总体预算;2、全案中各类别产品单项报价明细;(三)如在公司选择产品购买,相关约定条款相见《软装配饰产品委托购买协议》及各项相关产品代购协议;(四)施工配合:甲方自行施工,设计师全程精心配合施工指导,主、辅材的配选及后期摆场指导至调整完美;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乙方有义务在设计周期内完成完整的设计方案及所列方案报价的制定,有权利要求甲方在设计方案及报价调整满意后给予书面签字确认;第七条补充条款:×××工行北京分行万国城支行宋小锋。2014年6月29日,陈翔向《室内全案设计协议》约定的宋小锋账户支付9万元。2014年7月28日,陈翔向《室内全案设计协议》约定的宋小锋账户支付9万元。庭审中,十分建筑公司提交《玉翠尚府701公寓室内设计施工图册》,该施工图册图纸中业主签字确认处签有陈翔的签名。陈翔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该施工图册是郭佳交给陈翔的,其中有很多错误,郭佳称宋小锋之后会给陈翔一个修改后的确认版本,该证据无法证明宋小锋履行了合同义务。庭审中,陈翔认为其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室内全案设计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合同确认无效后,十分建筑公司应返还陈翔已交纳的设计费。上述事实,有十分建筑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室内全案设计协议》、招商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玉翠尚府701公寓室内设计施工图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室内全案设计协议》效力问题。鉴于:一方面,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陈翔与十分建筑公司签订《室内全案设计协议》时,十分建筑公司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影响其所签订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十分建筑公司与陈翔签订的《室内全案设计协议》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综上,陈翔与十分建筑公司签订的《室内全案设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陈翔要求确认其与十分建筑公司签订的《室内全案设计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陈翔以《室内全案设计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十分建筑公司退还设计费,并要求宋小锋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元,由原告陈翔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泽帅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何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