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诉前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磊与江丽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磊,江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诉前保字第24号申请人陈磊。被申请人江丽霞。申请人陈磊因与被申请人江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8月19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据借条一张。当日,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0万元转入被申请人指定账户。现被申请人未还款付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陈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江丽霞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陈磊以其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丽霞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磊名下:位于柳州市滨江东路32号1单元2-1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黎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可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