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钱承山与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承山,张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8号申请人钱承山,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万军,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申请人钱承山与被执行人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临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万军于申请人协商解决,现申请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4)临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尹彦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