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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邬金荣与苏文艺、高林郑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金荣,苏文艺,高林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邬金荣。被执行人苏文艺,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高林郑,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金荣与被执行人苏文艺、高林郑(2014)桂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诈骗赔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苏文艺、高林郑交纳案款3247700元、执行费34877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多方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文艺、高林郑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现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袁巍然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