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郓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户某甲。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昌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户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媒人介绍订婚。××××年××月××日经郓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户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心,原、被告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于2011年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双方经常处于常年分居状态。2014年4月2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户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户某甲辩称,原、被告经原告的姨姐介绍认识,经过充分了解后结婚。当时双方同在济南上班,经常见面。2014年4月之前,原告和孩子一直在济南和被告生活。婚生儿子出生后自小时患有脑瘫,智力发育迟缓,无法接受教育。被告把工作收入都投入到了家庭生活中。后来原告从济南回老家后,起诉与被告离婚的原因主要是不愿意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户某甲于2007年经媒人介绍订婚,××××年××月××日经郓城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同在济南上班。××××年××月××日,原告生儿子户某乙,孩子幼时患有脑瘫,智力发育迟缓。儿子1岁左右的时候,被告的母亲因病去世,2014年4月之后,原告带儿子回郓城老家居住,被告每月月底均从济南回老家。2014年4月2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郓城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即把孩子送到被告家中,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结婚证、(2014)郓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婚生儿的治疗记录等记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孩子出生后患有脑瘫,智力发育迟缓,被告有工作不能照顾孩子,被告母亲又去世,故原、被告抚养孩子的任务较重,因此影响了夫妻双方的关系。原告应当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及孩子的利益,放弃离婚念头,与被告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户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昌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