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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启与魏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启,魏斌,张金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斌,男,1947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爱民(魏斌之女婿),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张金平(魏斌之女婿),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上诉人张启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启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张启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张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康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