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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与郭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郭万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第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负责人王之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多雄,男,汉族,本科文化,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郭万银,男,汉族,1962年1月出生,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5)高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郭万银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万银在银行的存款33147.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兴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