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二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实广与沈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实广,沈家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683-1号原告彭实广。被告沈家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实广诉被告沈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实广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沈家福在大余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余额计人民币32000元进行保全。原告彭实广自愿以其位于大余县余东街新民村排上的房屋一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实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沈家福在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余县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计人民币3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彭实广位于余东街新民村排上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余房私字第X号),担保价值范围为人民币32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上述,房屋不得转让、赠与、抵押及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尧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