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出生。被告周某某,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宪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