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出生。被告周某某,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宪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