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普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儿与陈法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儿,陈法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455号原告郑儿。被告陈法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儿诉被告陈��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郑儿负担。审 判 长 梅 鹏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