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儿与陈法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儿,陈法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455号原告郑儿。被告陈法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儿诉被告陈��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郑儿负担。审 判 长 梅 鹏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