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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上蔡县小岳寺乡大岳寺村民委员会与张国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小岳寺乡大岳寺村民委员会,张国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826号原告上蔡县小岳寺乡大岳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蔡县。法定代表人张联合,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张国民,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0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小岳寺乡大岳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国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