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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晓,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李东晓,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生,职工,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现住南阳市张衡东路包庄汉景苑小区。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张衡东路包庄汉景小区。委托代理人侯保峰,宛城区汉冶法律服务所,一般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