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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执民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与郑萍萍、傅金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郑萍萍,傅金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民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负责人翁文祎。被执行人郑萍萍。被执行人傅金麟。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与郑萍萍、傅金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舟仲裁字(2014)第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解��街道顾家桥26-3号的房产。2015年7月3日,傅贞凤(公民身份号码:××)以96万元买受上述房产。经查明,买受人系个人购买。买受人于2015年7月8日支付了首付款66万元,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30万元贷款。该贷款已由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支付,现本院已收取全部拍卖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街道顾家桥26-3号的房产归买受人傅贞凤所有。二、买受人傅贞凤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判���王巍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