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明海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海,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58号原告:吴明海。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黄焕金。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PHILIPPERENEGIARD。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海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明海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