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金莉丽、李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莉丽,李军,杭州欧尼卫浴有限公司,杭州品傲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9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方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栾立伟、方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莉丽。被告李军。被告杭州欧尼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解放村。法定代表人金莉丽。被告杭州品傲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解放村。法定代表人沈国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诉被告金莉丽、李军、杭州欧尼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尼公司)、杭州品傲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栾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莉丽、李军、欧尼公司、品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金莉丽、李军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欧尼公司、品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金莉丽、李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044.07元(逾期利息以1033044.0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金莉丽、李军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共计1053044.07元)3、判令被告欧尼公司、品傲公司对被告金莉丽、李军的上述第一、二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金莉丽、李军、欧尼公司、品傲公司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金莉丽、李军;贷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合同约定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2%,执行年利率8.52%;按月结息的,贷款利率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月进行调整;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21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贷款提前到期:因金莉丽、李军利息多次逾期,民生银行于2014年11月1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欠款情况: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未归还,截至2014年12月8日拖欠利息人民币33044.07元;保证担保情况:被告欧尼公司、品傲公司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另查明,原告民生银行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莉丽、李军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金莉丽、李军理应按期归还借款;因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民生银行于2014年11月1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金莉丽、李军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3044.07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损失,原告民生银行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系其为实现债权实际产生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被告金莉丽、李军承担,并计入担保范围。保证人欧尼公司、品傲公司自愿对被告金莉丽、李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责任成立,应对被告金莉丽、李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莉丽、李军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金莉丽、李军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33044.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金莉丽、李军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金莉丽、李军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杭州欧尼卫浴有限公司、杭州品傲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7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均由被告金莉丽、李军、杭州欧尼卫浴有限公司、杭州品傲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7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晁 敏人民陪审员 金雪丹人民陪审员 徐奇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佳慧 来自: